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電影院標示全面禁帶外食 消保會:無效規範
更新日期:2009/01/19 17:01
(中央社記者何宏儒台北19日電)攜帶外食進電影院遭業者禁止,消費者可以說不!行政院新聞局日前函請各電影公會,若有禁止攜帶外食的必要,須明確揭示禁止那些外食;「全面禁帶外食」規定違反平等互惠原則。
行政院消費者保護委員會今天表示,若電影院業者張貼禁止消費者攜帶外食入內標示,卻沒有載明禁止攜帶外食範圍(即所謂全面禁帶外食),並在消費者攜帶外食的時候,禁止其入內,將違反消費者保護法施行細則所規範的平等互惠原則,係屬無效。
消保會指出,新聞局日前已函請台北市電影戲劇商業同業公會、高雄市電影戲劇商業同業公會、台灣省電影戲劇商業同業公會聯合會;若有禁止消費者攜帶外食的必要,應載明禁止攜帶外食範圍。
例如,在售票口及網路張貼或牌示公布,禁止消費者攜帶足以影響鄰座之味道辛辣、濃郁食物(如臭豆腐、鹹酥雞等)。
至於各種飲料及礦泉水,消保會表示,業者不得予以限制。而電影院業者應設置用餐區,以方便消費者持有味道足以影響鄰座的食物時,可以在食用之後入場觀影;或設置保管箱存放,並由專人負責保全,待消費者觀影結束後領回。
消保會近期會同各地消保官,對全台22縣市、79家電影院業者進行聯合查核,結果有26家業者以揭示或標示方式禁止消費者攜帶外食入內,占比33%;其中,未載明禁止攜帶外食的範圍(即所謂全面禁帶外食)者,計有15家,占查核總數的19%。
消保會表示,消費者如因電影院業者標示全面禁帶外食而衍生消費爭議,可撥打1950消費者服務專線,向各地消費者服務中心申訴,以維護自身權益。980119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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